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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石脑油退税政策(石脑油征消费税吗)

钢管网 2023-12-12 20:52:17 997

我国决定对2009年至2010年作为乙烯及芳烃产品原料进口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消费税予以退税。进口石脑油用于其他用途的,用于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退税。目的。据财政部网站8月18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乙烯、芳烃原料进口实施限制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碳氢化合物产品,已缴纳的石脑油进口消费税予以退还。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监管专员公署,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税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29号)有关规定, 37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期间作为乙烯及芳烃产品原料进口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消费税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委托境内进口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以进口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和芳香烃产品,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进口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二、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3、乙烯产品特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产品特指苯、甲苯、二甲苯。四、生产企业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专员公署(以下简称专员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建立石脑油调拨和使用台账,记录石脑油进口、采购情况。分别为国产石脑油和自产石脑油。以进口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石油及乙烯、芳烃产品的数量。五、关办负责核查生产企业申请退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全部用作乙烯和芳烃产品的原料并生产产品。确认后,向申请生产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即石脑油使用证明)。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具体登记审查程序按照《进口石脑油登记审查工作程序》执行。六、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不予退税: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建立石脑油转让使用台账的,全部进口石脑油不符合退税资格。 (二)进口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退税; (三)进口石脑油移作他用的,移作他用的进口石脑油不予退还。脑油不予退税。 7、生产企业取得当地关署出具的核销证明后,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海关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款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办理(财育[2009]84号)。八、生产企业获得进口消费退税后,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发现企业骗取退税的,应当及时追回退税,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的规定,移送财政部处理。第427 号)。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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